本网站(www.dine.co.kr)拒绝使用电子邮箱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邮箱地址,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刑事处罚。
- 关于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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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之2 (禁止电子邮件地址的擅自收集行为等)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示拒绝电子邮件地址收集意向的网站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性设备来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销售、流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在知道为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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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第65条之2(附则)以下各项之一者, 将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示拒绝电子邮件地址收集意向的网站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性设备来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项规定销售、流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在知道为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